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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治化改革与完善研究范文

1 信访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信访法治化改革与完善研究范文

1.1 信访表现缺乏理性化

现今社会在进行法治环境创设时,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便是极为有序的公共秩序及政府优良环境的建设。但是,在我国存在着一些信访者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如果其要求无法得到满足,那么则会迅速采取一些非理性化的方式去引起政府组织的注意。在通常状况下,大部分的政府机关将会对这些信访者采取包容的态度,另外,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对于信访事件也会迅速采取科学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正是因为此种状况的频繁出现,使得一些正常上访却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信访者将会在第一时间选择此种信访方式。如此一来,整个信访环境在无法得到有效改善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非理性信访行为及事件出现[1]。

1.2 信访机制并非终结化

在相关的信访规范中提到,信访人在对相关事件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且明确提出的,相关上级部门需对整个信访事件做再次核查处理,且核查处理时间不应超过30天。但实际状况是,大部分的上级政府机关为了避免群众矛盾出现上移问题,通常会对信访者所提出的再次核查要求做忽视处理,且会将相关的信访事件再次交至下级机关进行处理。如此一来,信访事件还是无法得到极为有效的解决,缠访、再次上访等事件频繁发生。

2 信访问题出现的相关原因

2.1 官治意识导致公民依赖性较强

受到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传统思想意识影响,在许多民众心中,长时间留存着权力观念等法律、行政文化。有一些信访事件,本来可以借助法律渠道来得到妥善解决,但是有许多民众认为领导的级别与问题的解决速度有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则越快。此种错误的政治逻辑观念使得民众对于信访抱有过多的期待及依赖。民众对于权力的崇信开始逐渐超过法律,有些民众甚至在信访中期待“青天”的出现[2]。

2.2 司法权威的丢失

在当前,有许多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会受到地方的限制,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也会受到一些当地强大势力的影响,如权力机关。有些案件法院无法直接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独立判定,而是需经过相关领导的明确批示方可解决。而有些案件则无法进行独立办案,会受到一些来自上级法院的干扰影响。另外,还有一些问题是出在司法机关从业者的专业素质上,我国的司法从业者的整体素质水平还未到达一个令人满意的高度,甚至有部分从业人员将法律权利作为自身谋求非法利益的工具。多种因素致使我国的大量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大幅度的降低,其信访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