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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论文

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是否允许扣除,在处理上存在差异,产生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第一,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以前的经营环节已经缴纳税金,但购入时其缴纳的税金允许全部扣除。第二,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就整个社会来说,实际征税对象相当于全部社会产品扣除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以后的余额。第三,生产型增值税,是指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论文

经济发达的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一般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全面转化为消费型,减轻企业税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明确界定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和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特别提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1994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2017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可以全部一次扣除,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

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固定资产标准,防止纳税人进行虚假抵扣,损害国家利益。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自2017 年1月1 日起开始实施,即已限定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始于即日。财税[2017]170 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从2017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此,按相关票据凭票抵扣构成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条件。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几种类型

为了规范管理,新的税法明确规定下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以前的政策相比,现在自然灾害损失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扣除的。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上情形的,应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